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意味着P2P公司可能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则、行业协会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因此,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或监督处罚,对公司的业务目标产生不利影响。
P2P网络贷款行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针对。P2P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性强。P2P网上贷款涉及民法和合同法。如果涉及非法集资活动,也可能涉及刑法。一般来说,功能监管已成为金融监管的主要手段。功能监管的核心原则是根据金融行为的本质进行监管。P2P行业监管体现了功能监管的原则。在美国,P2P借贷平台Prosper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200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Prosper它实际上是在提供金融产品,因为它不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并下令关闭。直到2009年加州允许他重新开始P2P业务。在中国P2P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在线贷款平台的实际业务运作显然具有明显的中介属性。然而,在P2P在网上贷款平台发展之初,其设立条件与普通企业没有区别,对市场准入标准也没有特殊要求。金融监管机构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行业混乱,风险巨大。直到2015年草案制定,P2P该行业纳入监管范围。此外,目前的监管模式难以适应P2P快速发展。首先,越来越多的跨市场产品,如P2P贷款与汽车金融相结合,P2P单个机构的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难以覆盖贷款与供应链金融的结合。其次,有些P2P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建立资本池并没有给予监管机构监管这种形式的金融模式,也没有给予地方监管权,导致监管真空,最终积累和增加行业风险。
目前,不完善的规则将导致未来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使合规风险涉及的规则发生更大的变化。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强P2P在线贷款行业的监管中,政策的密度和频率显著提高,合规整改已成为现阶段最重要的问题。监管机构已经制定了正确的计划P2P行业监管制度(见下表)使P2P该行业有法律法规,可以用来纠正非法商业平台的存在,并依法禁止非法平台。本办法定义了P2P禁止行业12条红线:自筹资金、收集用户资金、提供担保、期限拆分、不合格投资者、发放贷款、销售基金等传统金融产品,为投资股市融资,从事股权众筹。《备案登记指引》明确了新机构设立、存续机构备案登记、备案登记后管理等管理要求。
银行存管风险20162012年12月《办法》出台前,许多平台将贷款人的资金收集到公司账户或公司控制的个人账户,然后将资金贷款给借款人,使在途资金形成资金池,容易导致平台非法吸收公共资金,用于公司自身融资。P2P该行业频繁爆发的问题平台和运行平台事件使资本安全成为投资者关注的首要问题。资本存储可以实现平台和用户的资本账户管理。信息流需要与资本流匹配,可以有效防止平台非法挪用或破产时平台债务的影响。2015年7月,《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客户资本第三方存储系统,2015年12月草案进一步说明了银行作为资本存款人的责任。
目前,银行存款模式是存款银行为每个用户开立平台存款账户下的虚拟子账户,用户自行设置交易密码。未经用户密码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账户中的资金。同时,基于此类账户系统,借款人的资金也可以点对点流动。在虚拟账户模式下,由于用户的资金存在于自己的存款子账户中,转账需要用户的密码确认和授权,因此不存在与平台资金混淆和平台挪用的情况。同时,银行可以直接监督整个账户系统,资金流动严格按照合同和指令操作,相当于银行可以直接掌握信息流和资金流,避免交易信息被平台篡改或错误登记,与资金流不一致。
P2P由于公司和银行积极响应政策号召,促进行业发展,P2P平台风险高,各方提供业务门槛较高,存在一系列问题和风险。一方面,银行对P2P平台仍然持谨慎态度,并担心由于存管不利等问题会增加自身的信用风险。因此,找到一个合适并可以长期合作的存管银行也是P2P网贷平台规避风险的重要因素。
20182017年,贵州银行退出存款业务。至于退出的原因,客户服务解释是为了业务转型。根据2017年底的几项分析:首先,2017年适当和大圣财务管理两个平台相继出现问题,其合作存款银行为贵州银行,对贵州银行的声誉和声誉有不良影响。其次,记录即将到来。如果该平台不能被迫转型和关闭,它将再次对贵州银行产生不利影响。第三,2017年11月,全国在线贷款监管办公室[footnoteRef:2]联合共同基金协会发布了《关于网上贷款资金存管评估的通知》,贵州银行担心无法通过评估或通过评估的成本过高。
贵州银行的退出导致贵州银行存管的多家银行P2P平台公司受到重大影响,不得不重新寻找存管银行。业务量较小的平台由于数据少,且梳理起来比较简便,寻找存管银行相对较容易。但是业务量较大的平台寻找存管银行比较困难,很多中小型商业银行由于技术或其他因素限制无法负荷超大的业务量。另一方面,虽然《办法》初步规定了银行的存管责任,但是没有详细的指导意见,银行在具体实施细则上可能会存在很多问题。如银行存管不仅对银行和平台公司各自系统功能要求高,还对银行与平台之间存在的技术对接问题要求很高,银行存管需要将企业账务账户系统、充值提现等功能完全对接,涉及大量信息对接和系统调整,银行短期内开发一个相对完善的系统来实现对接,其压力还是很大的。另外,从目前的银行存管市场来看,大多数P2P平台存管银行都是商业银行。P2P平台资金规模不够大,或规模标准但由大量小交易组成,部分扣除只有100元、10元等,银行在存款过程中收取存款服务费和扣除费,资金仅用于存款,不能吸收贷款,使大银行不愿干预,只有一些中小银行愿意干预,但这些中小银行能否承担监管责任,也是一个大问题。
保证方式风险《办法》将P2P在线贷款平台被定位为信息中介机构,规定在线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不承担贷款违约风险,贷款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本息损失。这意味着平台本身不允许提供担保,但也规定,一旦平台提供担保,如承诺或伪装承诺,它必须承担借款人未能偿还本息造成的损失。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在线贷款平台形成贷款关系,在线贷款平台公司只提供中介服务。在这种情况下,** 不支持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要求。但是,如果在线贷款平台公司明确或以其他方式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提供贷款担保,贷款人要求在线贷款平台履行担保责任,人民 ** 支持。
可以从担保的角度来看P2P网贷行业分为平台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和无担保模式。
一是平台提供担保模式。P2P在线贷款平台通过数据库、信用评级、贷款需求等维度选择合格的借款人;P2P在线贷款平台将根据借款人的历史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然后确定最终贷款利率;该模式不仅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还通过债务担保、债权转让和贷款利率制定过程介入贷款过程。此外,该模式还非常重视贷款后资金的监控和管理。
在《办法》出台之前,许多公司的担保方式为网贷公司提取风险保证金进行补偿,如宜信等P2P平台。即网贷公司从应收匹配业务服务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风险保证金,借款人不能按规定偿还时,P2P平台公司补偿,补偿后,收回资金除弥补一定的收费外,其余资金转入风险存款账户,2016年3月前大部分平台风险存款和专项银行监管,后来由于监管制度禁止平台本身提供担保,大多数平台取消专项银行账户,取消风险存款或重新命名。2016年12月,措施明确了这种担保性质的不合规性,要求所有平台停止新的风险存款,逐步消化提取的风险存款,避免平台宣传给投资者本金和利息错觉,鼓励第三方担保取代平台本身担保,使用风险存款担保平台必须寻找新的担保措施或其他方式解决借款人逾期问题。
二是第三方担保模式。目前市场上大部分都是P2P在线贷款平台正在使用或准备将其整改为第三方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主要包括担保公司担保、保险公司担保、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供应链担保等。P2P在业务匹配过程中,第三方担保干预贷款关系,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担保,并收取担保费。当借款人不能按规定支付时,第三方担保将提前支付,然后在提前支付后收回。该模型的优点是,该模型平台只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并满足监管要求P2P在线贷款平台可以有效地扩大资本来源。它还可以提高平台的可信度和品牌意识。第三方担保应确保其有一定的利润,因此收取的担保费必须高于预期的逾期赔偿金额,否则第三方担保公司没有参与合作的动机,这将大大降低平台的合规成本P2P平台利润。羊毛出在羊身上P2P在线贷款平台不会完全盈利,也可能导致贷款人利率下降或借款人利率成本增加。如果第三方担保是P2P在线贷款平台的关联方担保性质又回到了风险担保,这意味着它已经失去了第三方担保的初衷。此外,第三方担保并非万无一失。如果合作的第三方担保资格不合格或经营失败,将导致第三方担保失败。
最后,没有担保模式。无担保模式的贷款人应承担借款人违约的风险。借款人违约后,平台只提供催收服务,收取催收服务费,不保证借款人违约,也不承诺催收结果,使贷款人承担更大的风险,LendingClub是无担保模式。在这种模式下,P2P在线贷款平台不需要承担逾期风险,还可以获得催收服务费,这可能导致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审计不够严格。如果平台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到位或缺乏道德,可能会导致大量借款人逾期,大量贷款人遭受风险,从而对平台失去信任。
信息安全风险P2P信息安全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数据安全,即系统中包含的各种用户和交易数据不会受到泄露、删除、伪造或篡改的威胁,即确保平台数据的隐私、完整性和真实性。目前,大多数都是大规模的P2P平台采用加密处理隐私信息,支持避孕套层协议解决数据安全传输问题,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保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保用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通过员工权限,签署保密协议。
二是系统安全,即提供平台服务的系统软硬件本身可以继续正常运行,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可靠的入侵防御和灾难备份机制。大多数平台采取三层防火墙隔离系统、远程机房数据库防灾备份机制、分布式结构处理交易量大等措施,确保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防灾处理。
以上两点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和经验。由于缺乏技术和经验支持,一些平台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系统。P2P网上贷款公司或其合作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导致客户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泄露,可能给客户造成财产损失。
P2P由于行业进入门槛低,等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数据安全也是信用风险,P2P平台对数据安全重视不够,技术投入不大。在内部,由于缺乏对数据库的访问控制,P2P平台内部数据泄露频繁,一旦被媒体曝光,将给平台带来巨大的信用风险。从外部因素来看,不成熟P2P平台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安全加固数据库及其核心业务系统,无法有效部署系统边界的防火墙和防病毒系统,使网络黑客有机会扩大数据安全漏洞。
其它合规风险信息披露风险。2017年8月发布的《网上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南》规范了P2P在线贷款平台的相关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P2P如果平台敢于充分披露信息,基本上可以判断机构愿意诚信经营。当然,信息披露的实施也有一定的透明度风险。
首先,国内P2P平台不完整的信息披露不能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直接导致借款人无法做出更全面、更全面的判断P2P准确评估平台的信誉,无疑会加剧这种情况P2P这种模式的风险。其次,各平台对信息披露也有一定的担忧,如披露后机密商业信息泄露的风险。
线下业务风险。自2015年12月发布意见稿以来,各平台逐步整改平台运营模式,推动P2P业务从线下转向线上,有效将线下财富管理公司和P2P划清界限。将业务推广从线下转移到线上,不断关闭线下门店,保留的线下门店不再直接线下拉客户签订合同,只为业务提供信用信息收集、验证、贷后跟踪等风险管理。在线发展不仅可以提高运营效率,而且方便于管理,相关监管部门可利用互联网高效、便捷的进行监督;线下推广对象大部分是中老年人,风险防范意识差,且容易受怂恿,此规定也大大减少了对中老年人的不当推广销售。
反洗钱风险。《办法》第九条“机构义务”中规定了P2P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但是未对各项制度具体要求做出规定。目前央行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出台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管理细则,但是在《办法》中P2P借贷公司被定义为中介服务机构,P2P借贷公司是否应该遵循针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相关规范存在质疑。如果P2P机构需要遵循,P2P公司受到自身运营模式和权力等限制可能不能完全执行。
借款人信用风险借款人未按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给出借人和P2P平台都将带来不利影响,此类风险可以成为网络借贷自有的信用风险。信用评估结果代表对一个人的信用价值的评估,或者是一个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P2P越来越受欢迎,吸引了个人投资者,他们将部分储蓄用于个人贷款,即所谓的P2P投资。P2P贷款对出借人来说是一项高风险的活动,他们中的一些人缺乏足够的信用风险知识,因为资金是由他们投入的,而不是转移信用风险的P2P公司。由于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多为小额信用借款的个人,微型企业主和弱势群体,信用记录不能从传统金融业获取,因此,P2P借贷存在较高的借款人信用风险。
交易成本和信贷配给可以促进P2P借贷的增长,但这些实体面临着一个根本问题:信息不对称。不对称信息的产生是因为借款人比出借人更了解他们的能力和偿还意愿。因此,投资者们处于不利地位。这是信贷市场的主要担忧之一。对于一个单独的贷款人来说,将借款人与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区分开来是不容易的。信息不对称可能是解释P2P平台存在的主要原因。从古典信用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这种情况会使风险高和弱势的借款人倾向于歪曲数据,通过提高借贷率来获得融资。银行对其客户有历史信息,甚至对他们个人也有了解;然而,P2P贷款机构在电脑上进行筛选,却很难获得一些借款人的数据。对于投资者和平台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他们更倾向于给出高利率的借款人,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逆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贷方不能区分信用风险不同的借款人。这会导致质量好的借款人由于利率低而被挤出市场,因为缺乏贷款而消失在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经济形势已经形成。
平台主要依赖于风险控制部门的信用审查。一方面,如果借款人在平台上以虚假身份向多个平台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市场和其他市场。当P2P线上贷款平台未能审出真实情况,借款人又不按约定来偿还投资时,由于虚假信息不能追究,很可能导致不可弥补的损失。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失信惩罚措施不够完善,部分借款人故意违约,俗称“老赖”,此类借款人在P2P平台贷款出现违约时,只有平台对其进行法律仲裁或诉讼成功后,借款人才受到失信的处罚,如果不进行仲裁或诉讼,平台也拿这部分借款人没有办法。P2P行业也需要一个系统性的信用处罚政策来规范。P2P借贷公司提供借款人的特征和贷款目的的信息,贷款规模、贷款目的和借款人的年度收入、负债和信用历史等方面的信息都可以一定程度的反应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每笔贷款的评级都是为了捕捉违约风险,如果P2P借贷网站做得风控审核很好,违约风险就低。
P2P网贷公司潜在信用风险2015年的e租宝事件充分暴露了P2P贷款公司的潜在风险问题。最主要的风险就是资金池问题。虽然资金池不是非法的概念,它是一个中性词。然而,在P2P行业,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P2P行业的资金池已成为非法平台募款的温床。此外,由于资金池的问题,使得大量鱼龙混杂的机构混入P2P行业,打着P2P网贷的名义,实际上进行非法集资。此外,P2P机构只要是通过互联网实现业务运营,属于轻资产企业,主要资产就是系统以及服务器,一旦出现问题,企业负责人将电脑毁坏、数据删除,很容易“跑路”,到时投资人 ** 难度非常高。P2P机构在互联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和欺诈的成本很低,金融产品属于无形产品,多数消费者无法判断产品的风险大小,无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也使P2P网上贷款公司的潜在信用风险大大增强。
内控风险失效也将引发信用风险。P2P网贷公司内控风险有以下几个特点:涉他性,制度流程通常涉及出借人、借款人、担保人和资金存管方,内控出现问题,对涉及的各方将产生不利影响;严重性,P2P网贷公司制度流程不足、设计不合理、治理结构失当、信息科技系统安全保密制度执行不当等缺陷引起的风险都比较严重;强传导性,P2P网贷风险很容易向其他风险传导,比如开展车辆质押借款业务的平台,车辆评估失误可能导致车辆处置还款不足,诱发信用风险,如果平台发标流程错误导致借款主体错误,内控风险便向投资人传导。
内控风险一般包括流程、制度缺乏、设计不合理、未执行或执行不当等风险。未制定相应的制度表明,该P2P公司的高层主观意识不强,一个企业内部流程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其业务操作会有较多问题。制度未得到执行或执行不当表明公司执行力不足,制度流于形式,相关风险也将无法得到真正的控制,对外管理制度未得到执行,可能导致P2P行业风险高发,不良商户卷款私逃。
风险控制质量风险在银监会日益明确的P2P监管思路,监管规则出台和普遍检查的背景下,P2P行业洗牌已迫在眉睫。平台作为信息中介和金融中介,平台风控能力是P2P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原因。传统银行的用信用评分评估,以及用来评估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支付能力的变量,金融机构依靠其金融专家的知识来控制风险。然而,一些用于特定的P2P贷款对违约风险的评判方法缺乏严格性,目前P2P行业大数据积累并不完善,基于互联网的信用评价方式并不能提供更好的风险评估解决方案。比如,借款人的相关资料、资质以及身份都很容易造假,由于互联网甄别不出来,因为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产生很大的误导。在实际操作中,借款人通过编造理由、虚构借款用途就可以蒙混过关,由于平台方对通途难以监控,这就使得资金流向变得非常具有不确定性。
长期以来,在欧美发达国家,FICO(美国FairIsaac&Company,费埃哲公司专有的信用产品)分数在美国的信用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FICO评分是关于消费者信贷行为的信息综述,通常是美国的金融机构筛选借款人的第一道门槛。它的分数区间是300-850,分数越高表示借款人未来的违约风险越低,如果超过680分表示信用极好,如果借款人的评级区域为620点,则很难获得信贷。具体来说,FICO评分具体有信贷偿还历史、未付债务额、信贷记录历史年限、新信贷急需程度以及信贷综合类型等五个维度的变量组成。其中信贷偿还历史的变量权重最高,占比35%。这些变量的权重都是长期测试得出的。FICO的最终评级由美国三大信用局评估,它们共同使用FICO系统,由于数据源不尽相同,他们给出的FICO评分也有差异。FICO的基本思想就是利用大数据等技术工具,多维度比对个体与曾经违约的样本数据库之间的特征比对,计算出信用分值。
国内P2P网贷信用风险管理并不完善,过多使用定性分析的手段,个人判断式的主观因素权重过大,从而导致科学的数据化系统化定量分析不能发挥重要的作用。这种以主观断定为主的模式过度依赖“人治”,借贷不确定性提高,大大限制了P2P网贷规避风险的能力。另一个现状是,中国P2P行业属于新兴产业,一方面数据积累非常单薄,导致规范性和质量普遍不高,更重要的是,掌握量化管理的内控专业人才培养周期过长,远远跟不上当下P2P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判断方法,数据积累和人才积累的短板使得P2P网贷公司无法实施统计分析和可靠性测试在借款的信用评级和丢失率的损失性等方面,从而放大了P2P网贷平台的信用风险。征信体系的成熟度、网络数据技术的发展程度、数据安全都直接影响P2P平台的风险规避能力。
数据的分散使大数据无法在P2P行业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也使得P2P平台的信用风险进一步增加。目前的现状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数据,都储存在银行、工商、海关、电信、财政、税务、 ** 等不同领域,每个数据存储的地方由于没有实现很好的互通,导致数据不能实现充分的流通。此外,各个数据的数据格式也不尽相同,数据的公开程度也有差异,一些底层的基础性数据都处于封闭状态,这使得一些互联网金融数据之间流动性差,不能很好地实现互补、印证,这便大大抑制数据分析的效用。
此外,由于P2P企业设立时间短,借款人的信用数据的积累本来就非常单薄。P2P行业与其他行业之间没有形成很好的信息共享机制,而各P2P网贷公司之间的数据流通更是问题。因为出于商业机密、数据安全等各种维度的考虑,各家P2P平台之间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和运营规范,因此不能实现P2P网贷信用数据的共享,这影响了借方、贷方和平台方之间的透明度。例如,由于P2P借贷平台不能直接查询央行的征信数据,P2P平台只能通过线下尽调弥补这一不足,从搜集信用数据开始到最后的层层审核,不仅需要更多的人力成本,也耗费了大量的事件成本,这也为个人信用的造假提供了漏洞,不能对借款人违约实现行之有效的震慑。
机构合作风险目前,虽然很少有P2P借贷平台向社会公众出售信托产品,但是部分平台利用了平台自身的出借端和借款端渠道优势,与信托机构合作推销和销售信托产品已经司空见惯。二者的合作可能带来以下风险:(1)信誉风险。它用于连接投资者和信托产品,或者与信托机构联系,为贷款人和用户提供渠道。这种商业模式容易给投资者带来视觉混淆。且信托产品在P2P借贷平台上出售,很难清楚解释两者之间的差异。(2)资金风险。如果一个平台同时执行如信托和P2P网贷这样两个非直接相关的业务,两者之间缺乏必要的风险隔离,一个企业的异常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其他企业,最大的风险是两者的资金混合在一起。
不良债权追索与处置风险P2P借贷平台承接的客户大部分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顾及的客户,其信用和还款能力是相对较低的,因此不良债权追索和处置需要系统的管理和管控。银行在逾期收回和处置不良贷款方面拥有更多渠道和资源。如果P2P贷款平台忽略了这种差异,并根据银行的风险控制指标盲目设置了自己的业务指标,它最终可能会发现自己无法承担这些额外的风险。
资金流动风险目前很多平台存在期限错配问题,即出借端资金期限和借款端借款期限不一致。一般情况是出借时间短于借款时间。如果被释放的贷款在最后期限内无法转让债权或追回债权,则只能推迟。然而,一旦投资方停滞不增长,债权转让困难,平台公司将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资金流动压力,投资期限的设计越来越短。即使资金供给充足,P2P平台也需要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以适应债权转移的速度,避免资金数额的大幅波动。如果投资人出借金额过大,将产生资金闲置,如果出借金额小于借款金额,无法借款人的需求,这将使平台流失很多客户。一些平台采用放款前一次性收取全部或部分利息,来减少无法收回服务费的风险,并加速资金的撤出。但是这种方式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被替代风险P2P被股市、基金、保险、银行理财等替代的风险越来越大。2017年,中国经济走出了L形经济,GDP增长6.9%,经济恢复力较强。2018年,受益于给侧改革,结构性需求改善以及消费者支出不断增加,预计工业制造业投资将加速。自2017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一直在上升。此外,虚拟货币也开始进入普通投资者的眼帘。2018年2月21日,比特币价格继续反弹,一度上涨至11,720美元,几乎等于12,000美元大关,过去两个月涨幅高达90%。【AD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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